114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代理人
非經本人之諾許,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
法律行文,亦不得既為
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
法律行為。
民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積欠聲請人共計新臺幣142,750元整,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商工登業資料及公會理事長當選證書,相對人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之理事長即為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支付命令事件,同時具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身分,顯已違反
雙方代理之規定,因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本件相關文件亦有無法送達之情形,因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