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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體驗地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代理人經本人之諾許,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文,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民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積欠聲請人共計新臺幣142,750元整,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商工登業資料及公會理事長當選證書,相對人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之理事長即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支付命令事件,同時具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身分,顯已違反雙方代理之規定,因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本件相關文件亦有無法送達之情形,因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