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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正藏馥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佳珍  
相  對  人  
債務人    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1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