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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50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凃俊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郭思妤或張家洋代理金悅建設處理 本件塗銷信託業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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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