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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華  


相  對  人  
債務人    鄧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977,28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2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