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977,28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0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