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52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顏孝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LORD GENERATION LIMITED、賴昇濱、陳紅珠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LORD GENERATION LIMITED是否向我國
主管機關辦理
分公司登記?若有,應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代表為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若無,請考量是否有對LORD GENERATION LIMITED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二、請釋明相對人賴昇濱為相對人LORD GENERATI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佐證。
三、
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仲裁法第37條規定,聲請人與相對人LORD GENERATION LIMITED間
本件爭議,既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作成仲
裁判斷書,該仲裁判斷即與法院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聲請人應可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請釋明聲請人另向相對人聲請
督促程序仍具備權利保護必要性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