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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2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顏孝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ORD GENERATION LIMITED、賴昇濱、陳紅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LORD GENERATION LIMITED是否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若有,應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代表為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若無,請考量是否有對LORD GENERATION LIMITED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二、請釋明相對人賴昇濱為相對人LORD GENERATION LIMITED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
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仲裁法第37條規定,聲請人與相對人LORD GENERATION LIMITED間本件爭議,既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作成仲裁判斷書,該仲裁判斷即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聲請人應可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請釋明聲請人另向相對人聲請督促程序仍具備權利保護必要性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