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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2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韋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56元,及其中新臺幣16,696元自民國10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3,060元自民國10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