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韓乙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646元,及其中新臺幣114,966元,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
繼承人韓乙綺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