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沈政男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99,35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9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並於繼承人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