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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松露院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所謂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除於聲請狀記載名稱及姓名外,於非法人團體就其成立及法定代理人之資格尚應提出登記或核備資料,以利本院得以形式判斷其確有當事人能力及業經合法代理。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松露院大樓管理委員會為未給付服務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未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有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難認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