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58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潼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潼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廖偉勝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請求以年息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依
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提出印有雙方公司大小章之合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