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