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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陳昱安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狀記載之聲明,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聲明為「新臺幣72,83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6.83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