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侯向遠
相 對 人
陳柏男
一、債務人汪宸漮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1,39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第一項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汪宸漮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柏男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