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72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41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