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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0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建成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欽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樓之4」,且需有其完整統一編號。
三、請提出相對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六、請重新陳報請求標的(本金及利息應分開計算,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即得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1,245,127元,其中本金債權新臺幣1,185,835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6月至114年10月積欠管理費之利息債權新臺幣59,292元,不得再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