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90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相對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地下樓之3」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五、請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
六、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址」之
存證信函「雙面」回執。
七、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24896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