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00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12月19日
聲請狀提出之
系爭支票(票號
KG0000000)簽發日期為民國114年8月5日,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人為周金億,
惟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結果,相對人於發票當時之代表人已
非周金億。請提出足資釋明周金億有何權限代表相對人簽發系爭票據之證據。
二、請提出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