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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0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陳冠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12月19日聲請狀提出之系爭支票(票號
    KG0000000)簽發日期為民國114年8月5日,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人為周金億,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結果,相對人於發票當時之代表人已周金億。請提出足資釋明周金億有何權限代表相對人簽發系爭票據之證據。
二、請提出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