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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其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180元,及其中新臺幣50,215元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按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