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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4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佐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57,742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