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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輝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增附表僅須列出每筆債權欲請求利息之金額(不用區分借款金額及現欠本金,列出用以計算利息之本金即可)、利息、違約金,以及掛帳金額。
二、上該附表標題請註記為「附表(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