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13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鏽潔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柳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44,651元,及自民國 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115年6月21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