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13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0,330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1日起至105年10月10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53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6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738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