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瑞德投控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瑞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卓鴻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8,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