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8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利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詩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PN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並依照以下範例更正請求聲明。(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經約定,週年利率最高應為百分之十六)。
    範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___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四、請提出相對人鄧詩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