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世偉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姮華
黃巧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47,656元,及自民國
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