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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胡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雄  
相  對  人  
債務人    遠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5,89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