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陳悅寧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利息起算日是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算」?請
具狀陳明之,如係後者,應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