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23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曉菁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115年6月2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416計算之
遲延利息,自民國11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