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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4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主笙、高秀蘭(即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柔(即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聆(即羅中和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高秀蘭、羅主柔、羅主聆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中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主笙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7,8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債務人高秀蘭、羅主柔、羅主聆於繼承被繼承人羅中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主笙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871元
高秀蘭(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柔(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笙、羅主聆(羅中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07871元
高秀蘭(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柔(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笙、羅主聆(羅中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871元
高秀蘭(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柔(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笙、羅主聆(羅中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