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凱達
律師 (即被
繼承人陳明坤之
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明坤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63元,及自民國93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
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明坤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