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33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聲請人得對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
本件聲請之釋明資料(所提
退票理由單、基金投資協議、股票轉讓契約等資料均為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更正相對人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仍對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為本件請求,應陳明給付型態為何,是否請求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