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35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LINE TIEN LOON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LINE TIEN LOON發支付命令,
經查相對人業
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出境,且尚未再入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