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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
所稱
聲證二即114年7月10日
存證信函
,及其送達回執。
二、經彩色影印之借貸契約書(原黑白影印版本無法辨識相對人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