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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劉冠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嚴立煌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請提出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所有「董事」,並提出所有「董事」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董事」,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104,075元?抑為101,205元?請向本院提出正確且特定之請求金額(應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領薪資為準),其金額應與釋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並應說明理由。
三、請陳明請求給付工資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併予敘明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