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9號
代 理 人 張書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零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