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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債務人    富裕星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王蓓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勝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