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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4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馥蘭朵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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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