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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債務人    嚴仲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零壹拾捌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