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張慈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以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