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育興國際有限公司、鄭雲聲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育興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承包相對人之「台中東旅Hotel East Taichung」及「宜蘭東旅Hotel East Yilan」兩處軟裝陳列設計案所簽訂之合約書及其報價單。
四、請具狀陳報就以育興國際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鄭雲聲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並陳報是否向相對人為「連帶」請求?如為連帶請求,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