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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萬代南夢宮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子太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