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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翊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
    (一)債務人王翊丞前於民國105年0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6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合併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