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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俞勝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提出之
陳報狀
稱相對人於群組內通知發放一月份之五成薪水,並有附件7之轉帳紀錄
可證
。則聲請人仍請求一月份積欠薪資全額42,922元顯然有違,請說明原因為何?並應就主張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