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葉岱昀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更為「黃詳睿」,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