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松隆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松隆分公司向聲請人訂購食材,
惟其未依約支付貨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日
聲請狀所提出之
收款明細表,其上客戶名稱係「松隆日式居酒屋」,並非本件相對人。故本院於114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明
「松隆日式居酒屋」與相對人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松隆分公司之關係,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該裁定於
114年3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