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簡銓利
相 對 人
洪智偉
洪騰勝
一、債務人洪仁偉、洪智偉、洪騰勝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伍仟壹佰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仁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