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多元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多元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元資本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相對人之登記證明文件,其聲證之送貨單上僅有貨物之品項、數量,不能辨識相對人積欠之貨款總額,且
聲請狀上僅有
法定代理人簽名,欠缺公司印文。故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上開瑕疵,其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