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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宸鋒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多元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多元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元資本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相對人之登記證明文件,其聲證之送貨單上僅有貨物之品項、數量,不能辨識相對人積欠之貨款總額,且聲請狀上僅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欠缺公司印文。故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上開瑕疵,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