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交易明細查詢」,其上方
所載之交易戶明為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無「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聲請人究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若聲請人為前者,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若為後者,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