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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
異 議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
異議
人與
相對人
宏榫科技有限公司間因
支付命令
事件,
異議人
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裁定提起異議。查
本件
應補繳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抗告
,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