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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
異  議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宏榫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裁定提起異議。查本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