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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陳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谷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送達,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谷崧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聲請人並未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故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同年3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今仍未補正,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